检察院找准监督发力点,帮助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款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通讯员 刘畅
拿到再审改判结果,拿回11万元劳务款,3月29日,向某致电检察官,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向某带着老乡从村子出来,辗转各处的工地干活。2015年9月4日,向某与某劳务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向某承包案涉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向某和劳务公司就工程价款产生了争议,并于2019年5月20日诉至法院。
因案涉合同系违法转包的无效合同,法院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与预算定额标准进行评定,并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劳务公司向向某支付劳务工程款20万余元。此后,该案又经历了二审与再审,均维持原判。
向某不服判决,认为不应当扣除辅材劳保费用、食堂饭费以及保证金。2023年7月,他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
案件审查过程中,向某为了继续挣钱辗转多地,带来沟通上的不顺畅与无法见面的阻碍,给检察官的调查核实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们是承办你这个案件的检察官,这个电话号码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电话,有问题记得打这个电话,看到这个电话也一定要接。”为了克服异地联系障碍,跟进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检察官反复叮嘱向某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
受理案件一个月后,向某联系检察官说自己要经过北京一趟。检察官抓住机会约见了向某,通过面对面地接待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厘清问题焦点,并亲手拿到了当事人提交的厚厚一摞材料。
通过对原审卷宗与在案证据材料审慎全面的审查,办案团队精准捕捉到该案的有力监督点——劳务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庭审记录补充说明》载明,其已支付的79万余元已包含餐费5万余元。在案证据《工资发放表》载明的“扣减饭卡54363元”及转账记录也能与《庭审记录补充说明》互相印证,证明劳务公司支付向某实际工资10万余元时,因向某及其工人2015年在公司吃饭花费5万余元,已经扣除了相应的饭卡消费。而在判决中,向某应得的工程款在扣减了已经支付的79万余元基础上,又扣除了食堂饭费5万余元,即对该5万余元餐费存在二次扣减,生效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确有错误。
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解决当事人纠纷,经过综合考量,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2023年9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监督。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启动再审。2024年3月,再审宣判,判决除支持申请人5万余元餐费外,还支持6万余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至此,检法同向发力,共计为当事人追讨回11万余元。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