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和移送违法线索 ——机动车检测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垄断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14)案例分析96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某县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合作协议》(简称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四家检测机构自愿整合为两家检测机构,保留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开展检测业务,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停业;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分配利润;某丙公司撤出的设…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某县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合作协议》(简称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四家检测机构自愿整合为两家检测机构,保留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开展检测业务,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停业;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分配利润;某丙公司撤出的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到某县境内;收费标准由四家检测机构共同商量决定。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经营期间,四家公司每月核对产值,由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当月业务统计表,并制作收入分配结算表供各方核对确认当月利益。根据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的结算表,某丁公司应得利益为16万余元,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合伙存在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某丁公司遂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违约,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依据联营合作协议向某丁公司支付其应得利益16万余元及违约金。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涉案四家检测公司具有横向竞争关系,联营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涉嫌垄断,本案需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桐梓县法院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垄断纠纷为由重新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四家检测公司共同商议对四家公司进行整合,其中两家公司停业,且停业公司的设备不得在某县境内出售,同时四家检测公司共同确定收费标准,上述约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各方虽主张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联营合作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故不构成法定豁免情形。上述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约定是联营合作协议的核心,除此以外,协议不具有其他独立存在的意义,故确认联营合作协议整体无效。某丁公司系垄断协议的签订主体之一,其依据垄断协议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分配利益,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某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人民法院已将涉案横向垄断协议违法线索移送当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中小经营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价、降低产量等,也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应对相关合同条款加以审慎审查,注意辨识其中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在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将此类纠纷及时移送有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充分反映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普通民商事纠纷过程中需要注意准确识别涉嫌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后,除依法不支持违法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外,还应注意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既实现对民事案件行为效力争议的准确定性,也做到对涉案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理与行政查处的无缝衔接。

  【案号】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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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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