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兼职”架设GOIP设备,一男子犯“帮信罪”获刑
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韩某某因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案情回顾被告人韩某某在微信上结识一名陌生男子,从对方处得知架设GOIP设备可以赚钱。在利益驱使下,韩某某按照对方要求租用两间房间,其中一间专门用于架设设…
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韩某某因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韩某某在微信上结识一名陌生男子,从对方处得知架设GOIP设备可以赚钱。在利益驱使下,韩某某按照对方要求租用两间房间,其中一间专门用于架设设备。随后,韩某某通过对方寄来的手机内的聊天软件学习设备架设方法,并通过快递接收手机卡、路由器等物品,负责设备的架设与日常维护。设备架设完成后,韩某某将电话卡插入设备,登录手机上的软件连接房间内多台对应不同编号的设备,为上游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通道。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期间,韩某某架设的GOIP设备帮助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插入的手机卡对应的电话号码远程拨打诈骗电话,致使多名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诈骗共计363万余元。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后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若干手机卡、设备等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余元,上缴国库;没收查获的手机卡、设备等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高发态势。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载体,更不要参与搭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络通讯设备,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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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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