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送修车辆肇事逃逸 修理厂员工投案后依旧获刑
一次侥幸的念头,让一个原本普通的车辆转弯,变成了一场无法回头的事故。无证、驾车、肇事、逃逸——每一步都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5年6月29日,某修理厂员工马某无证擅自驾驶送修的轻型栏板货车,沿某道路右转弯时,将道路边行人张某撞倒,事…
一次侥幸的念头,让一个原本普通的车辆转弯,变成了一场无法回头的事故。无证、驾车、肇事、逃逸——每一步都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5年6月29日,某修理厂员工马某无证擅自驾驶送修的轻型栏板货车,沿某道路右转弯时,将道路边行人张某撞倒,事故发生后,马某未停车施救、未报警,直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马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某保险公司名下,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修理厂作为车辆维修期间的管理人,在内部管理、车辆钥匙管理、维修车辆出入管理、员工安全教育上,存在明显疏漏,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2026年4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规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马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7月2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生命重量不容半分侥幸。遵守交通法规、敬畏生命底线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事故发生后主动担责、及时施救,才是正确的选择;机动车维修机构也要严把安全关,规范试车流程、严管人员资质,切实尽到管理责任。唯有人人敬畏生命、严守法规,各方恪尽职守、压实责任,才能共同守护出行平安与公共秩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阿合霍力·杜亏 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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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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