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某副食店行政处罚决定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7-23)案例分析6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边远地区副食店等小微经营主体的首次违法行为,应综合考量其经营规模小、社会危害轻微、主观过错不大的情形,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落实首违不罚、小过不重罚的要求,慎用罚款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边远地区副食店等小微经营主体的首次违法行为,应综合考量其经营规模小、社会危害轻微、主观过错不大的情形,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落实首违不罚、小过不重罚的要求,慎用罚款等重处罚措施,依法纠正机械执法、处罚畸重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3 年4 月24 日,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副食店开展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内检查到17 瓶过期饮料,货值金额55 元。经营者蹇某陈述,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某副食店减轻处罚: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人民币8000 元。某副食店未就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后某县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认为某副食店无主观故意,经营地在偏远山村且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考虑经营者家庭困难,对该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审查中应践行柔性司法、规范行政裁量权。一是明确首违不罚适用边界,树立包容审慎监管导向。精准厘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的适用条件,为基层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提供清晰指引;二是纠偏“小过重罚”执法乱象,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监督职能,通过非诉审查否定“唯罚必执”的机械执法思维,倒逼行政机关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有据、过罚相当,既守住法治刚性底线,又传递司法为民温度;三是聚焦基层民生经营实际,实现监管与保障有机统一。充分考量边远地区副食店等小微民生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统筹兼顾食品安全监管要求与民生经营保障需求,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避免过高处罚挤压经营空间,有效缓解困难经营主体的生存压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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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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