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产洗选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企业登记信息审查职责时,需主动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标识或生效证明书等材料,确认裁判效力处于终局状态后方能作为登记依据。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忽视裁判文书效力的,可能导致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案情简介】某矿产洗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某甲经股东会决议变更为廖某乙。股…
【裁判要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企业登记信息审查职责时,需主动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标识或生效证明书等材料,确认裁判效力处于终局状态后方能作为登记依据。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忽视裁判文书效力的,可能导致行政登记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某矿产洗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某甲经股东会决议变更为廖某乙。股东侯某曾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变更决议不成立并恢复原登记,一审支持其诉请,二审认定股东决议有效,改判驳回侯某的变更诉请。此后,廖某甲依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向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并恢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该局未核实民事判决效力,迳行恢复廖某甲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廖某乙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人民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作为权利基础的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作出案涉登记,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案涉登记。
【典型意义】
严格规范行政登记审查程序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司法裁判权威与行政登记效能有机衔接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司法裁判效力的登记事项时,应当秉持审慎审查原则,既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更需通过生效标识核验、程序节点追溯等方式,深入确认司法文书的终局效力状态,避免因文书效力待定导致行政登记行为失当。本案不仅纠正了个案因审查形式化引发的登记效力风险,更明确了行政登记机关对司法文书终局效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强化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登记之间的制度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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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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