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允诺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废止,不影响其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所作行政允诺的效力。在企业完成相应投资建设,符合兑现行政允诺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约兑现行政允诺。【案情简介】某经开区管委会与某公司就商务酒店建设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投资建…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废止,不影响其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所作行政允诺的效力。在企业完成相应投资建设,符合兑现行政允诺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约兑现行政允诺。
【案情简介】
某经开区管委会与某公司就商务酒店建设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投资建设商务酒店开发项目;某公司按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和内容按时足额完成投资后,某经开区管委会即根据酒店用于营业的客房数量,给予某公司相应奖励扶持。某公司于2018年10 月投资建成某国际酒店并投入运营。某经开区管委会则通过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按照《奖励扶持办法》进度节点兑现某公司奖励资金并实际支付部分资金。2024 年4 月29 日,某经开区管委会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废止〈奖励扶持办法〉的决定》。其后,某公司要求某经开区管委会兑现行政允诺,支付剩余奖励资金;某经开区管委会以奖励文件已废止为由拒绝支付。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经开区管委会兑现奖励资金。人民法院判决某经开区管委会在60 日内支付剩余奖励资金。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招商引资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践行对投资企业作出的承诺。本案作为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招商引资中允诺的优惠政策,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动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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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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