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某精工有限公司诉某县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协议双方因同一事宜先后签订数份行政协议的,审查前后协议之间的关系,应考量订立的行政目的、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是否具有同一性。后协议与前协议失去同一性的,后协议应视为新的协议。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应着重审查新协议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等。行政协议中约定行政机关负有返还义务,但对返还条件没有约定或…

【裁判要旨】

协议双方因同一事宜先后签订数份行政协议的,审查前后协议之间的关系,应考量订立的行政目的、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是否具有同一性。后协议与前协议失去同一性的,后协议应视为新的协议。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应着重审查新协议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等。

行政协议中约定行政机关负有返还义务,但对返还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以参照破产法律规范中的“债权加速到期”规则,视为行政机关返还义务条件成就并判决履行。

【案情简介】

贵州省某某精工有限公司先后与某县政府签订了某项目一、二期投资协议。后因各类综合原因无法正常实施二期建设,某县政府就收回仍未使用的二期项目用地与该公司签订了收回协议,约定收回拟用于二期的用地,全额返还土地款,终止二期投资协议。收回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后因某县政府不履行收回协议,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政府履行。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补充协议系针对原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变更或者完善。但在行政协议中,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到行政目的、争议解决方式、清理结算等方面的变更,该补充协议就构成对原协议的更改而与原协议失去同一性,应视为新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新的协议约定履约。同时,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参照破产法律规范中的“债权加速到期”等规则进行审查,以避免新的“合同僵局”产生。遂判决某县政府返还贵州省某某精工有限公司土地预付款。

【典型意义】

政府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行政机关是否履约践诺,是衡量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本案系行政协议履行之诉与破产清算程序交叉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同一性原则,审查双方前后签订的数份行政协议的行政目的、履行方式以及其他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对与前协议失去同一性的后协议认定为新的协议,将审查重点聚焦于行政机关是否对后协议按约履行;从“行民衔接”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参照破产法律规范中的“债权加速到期”规则,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对返还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返还义务,在行政相对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视为行政机关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并判决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对督促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推动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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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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