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护航安置房民生工程,调解促复工保回迁
【基本案情】2021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合同价格8.16亿元,某置业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置业公…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合同价格8.16亿元,某置业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置业公司主张付款及复工事宜,某置业公司未予回复。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2.8亿元及停工、窝工损失1164万元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估算,本案涉及3亿多元的工程纠纷,鉴定费用高达260余万元。且案涉工程系拆迁安置工程,而鉴定周期长必然影响居民安置进度。基于此,法院暂缓启动鉴定程序,尝试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充分沟通,明确双方争议,“背靠背”释法说理。最终以双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以复工为目标,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项目复工,某建筑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程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系认定造价、质量等事实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原则上不宜轻易启动,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鉴代审。本案中法院创新“暂缓鉴定、先行调解”的解纷路径,将鉴定成本、工期延误等信息转化为调解基础,向当事人透彻分析诉讼风险与鉴定负担,引导双方算好经济账、民生账。该案在较短时间内实质化解,使停工安置房项目得以复工,保障了施工企业合法债权与被安置群众的回迁利益,有效防范了社会稳定风险,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工作决心,实现了“保回迁、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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