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依法否定违法分包让利,府院联动保障市政道路建设
【基本案情】2018年8月,某住建局(发包人)与某股份公司(承包人)就市政道路项目签订EPC合同,约定由某股份公司负责对案涉市政道路项目以“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施工。后某股份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按约完成相应工程。经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项目出…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住建局(发包人)与某股份公司(承包人)就市政道路项目签订EPC合同,约定由某股份公司负责对案涉市政道路项目以“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施工。后某股份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按约完成相应工程。经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项目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近8亿元。2025年8月,某集团公司以某股份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某住建局在欠付某股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一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明确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而某股份公司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让利。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围绕财政拨款周期、分期付款计划,组织各方反复磋商。最终承包人在给付工程折价款时同意不再扣除让利,施工方同意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让利,表面系结算价下浮、总价让利,实质是违法转包收益,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合法性,应予以否定评价。本案经释法明理,向各方明晰了司法实践对该种行为的明确否定态度,促使各方调整裁判预期,通过多次商谈找到利益平衡点。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统筹考虑审判与执行,最终调解结案,既节约司法资源与企业诉讼成本,也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净化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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