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跨境毒品犯罪  追诉漏罪漏犯  死刑案件  证据审查【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节,男,1984年出生,无业。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罗某节单独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2005.02克。其中,2020年9月,罗某节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巴南区贩卖毒品38.…

【关键词】

跨境毒品犯罪  追诉漏罪漏犯  死刑案件  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节,男,1984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罗某节单独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2005.02克。其中,2020年9月,罗某节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巴南区贩卖毒品38.34克,后罗某节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21年8月,罗某节将1641.47克毒品寄递至重庆市巴南区贩卖给潘某波(另案处理);2021年9月,罗某节与同案犯王某春(另案处理)将18303.51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余某军、粟某意(均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8495.4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江津区贩卖给皮某(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23526.3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董某元(另案处理)。2022年10月,罗某节在缅甸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1月,缅甸警方在边境口岸将罗某节移交至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节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罗某节死刑。

(一)依托关联案件深挖线索,协同开展跨国追捕。检察机关在办理皮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通过比对下线人员供述、通话材料及电子数据,发现毒品来源指向境外人员“罗某某”。经与侦查机关联合研判,梳理“罗某某”在案件中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微信账户等电子痕迹,成功锁定其真实身份及在缅甸活动轨迹。针对跨国抓捕难点,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罗某某”与境内下家通话材料、缅北特定区域基站定位数据等客观证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确认“罗某某”的藏匿地点,最终促成缅甸警方协助抓获并移交罗某节。

(二)立足主案发现监督盲点,精准追诉漏罪漏犯。侦查机关最初仅移送罗某节向潘某波、余某军和粟某意、皮某三笔贩卖毒品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漏罪、漏犯,遂开展监督工作:一是追捕漏犯。通过比对、解析粟某意和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对端账号系王某春所有,组织罗某节、粟某意辨认王某春及其微信语音数据,构建“聊天记录+声纹特征+双向指认”证据体系,确定罗某节在缅甸的同案人王某春真实身份,并制发逮捕令依法追捕王某春。后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将王某春追捕到案,最终王某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是追诉漏罪。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筛查关联案件,发现罗某节参与程某贩卖毒品案的事实证据,追加认定罗某节的遗漏犯罪事实。同时,结合罗某节出入境记录缺失与逃避追责的主观目的,认定其偷越国(边)境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要件,追诉罗某节偷越国(边)境罪。

(三)强化客观证据核心地位,夯实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是依托关联案件,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在案查获的毒品均购买于境外毒品上家罗某某和王某某,后又引导侦查机关组织辨认,明确境外毒品上家系罗某节和王某春。二是完善毒品死刑案件审查规则,不单纯依赖罗某节的口供,重点审查梳理通话材料、电子证据、车辆轨迹、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构建“物理轨迹+电子数据+证言补强”印证模式,准确指控犯罪行为。三是通过车辆轨迹与监控画面的时空吻合性分析、基站信息与运输路线的关联性比对,结合多名证人交叉指认,构建“线上联络—跨境运输—线下交付”完整证据链。四是确立通话材料“三同步”审查规则,同步移送批准文书、原始存储介质、文字翻译材料,规范证据运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跨境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要突出客观性证据审查,构建严密的证据指控体系,避免因被告人拒不供认或者翻供而导致的证据不足问题,确保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要协同创新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对藏匿境外的毒枭,立足电子证据、通话材料等证据审查分析,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补充相关证据锁定其下落并实施抓捕,有力破解境外追捕难题。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精准追诉漏罪漏犯,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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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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