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兵、孙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  追诉漏罪  二审抗诉  大宗毒品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到达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接取孙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

【关键词】

运输毒品  追诉漏罪  二审抗诉  大宗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到达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接取孙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大客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6190.23克,含量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赵某、赵某林(均另案处理)。2023年10月11日,赵某、赵某林在贩卖该批毒品时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775.94克,含量为15.40%至15.67%。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付某兵、孙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付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付某兵运输毒品到武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付某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付某兵死刑。

(一)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受理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仅移送付某兵、孙某在2023年10月4日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付某兵9月曾驾车去过湖北,存在大型客车长途空载往返、异常大额收入等疑点,锁定付某兵可能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线索,遂引导侦查机关赴湖北开展侦查,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车辆行程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经查实,2023年9月6日,付某兵受指使驾驶空载大客车从昆明运输毒品至武汉,次日收到120万元毒资后返回昆明,同年10月11日该批毒品在武汉交易时被查获,净重20775.94克。

(二)构建紧密证据体系,依法推定主观明知。针对付某兵否认主观明知的辩解,检察机关紧扣其驾驶旅游大客车长途空载往返、接取物品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将车钥匙放在车轮上离开、钱款交付异常等行为特征,并结合其两次运输均私自关闭车辆GPS定位系统、遮挡车载摄像头等逃避侦查行为,形成严密逻辑论证,依法推定其主观明知,有力推翻其无罪辩解。

(三)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实现精准抗诉。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量刑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系统性梳理与综合分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依法支持抗诉。抗诉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聚焦争议焦点,针对付某兵提出的异地查获毒品与运送至武汉物品同一性存疑的辩解,补充调取赵某、赵某林贩卖毒品案的现场查获照片、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通过涉案箱包外观特征等客观证据比对,与多名涉案人员供述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实赵某、赵某林贩卖的毒品即为付某兵运输至武汉的物品。最终法院依法改判付某兵死刑。

【典型意义】

对于跨省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毒品犯罪特点、行为过程,深挖细查“上下游”关联犯罪、既往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确保全面追诉。针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辩解,及时审查分析,结合客观证据、行为证据等材料揭示隐蔽关联,综合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构建完整证明体系。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精准抗诉,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建议适用死刑,有力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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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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