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帮助转移赃款 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刑罚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6-05)案例分析79
通过社交软件“抢红包”赚取返点,协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日,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至9月,张某某因生活开支紧张,经同学介绍加入某QQ群,通过抢收大额红包后按…

通过社交软件“抢红包”赚取返点,协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日,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至9月,张某某因生活开支紧张,经同学介绍加入某QQ群,通过抢收大额红包后按照上游指令将资金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再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速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方式赚取返点,协助转移资金共计19.8万元。在操作过程中,张某某的账号多次因交易异常被封控,其已意识到上述资金可能系不法所得,但为牟取私利仍继续实施,非法获利1.4万余元。2025年3月,张某某在大埔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违法所得14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通过“抢红包”形式协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退赃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直接关系到追赃挽损与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以“抢红包”转账的方式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割裂了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此类新型手段的犯罪性质,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坚定立场。

  随着移动支付与社交软件的广泛运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窝藏、转移赃物,演变为红包转账、代收代付、跑分洗钱等更加隐蔽的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个人社交账号、银行账户,更不要参与来历不明的资金流转,避免沦为上游犯罪的“帮凶”,触碰法律底线,招致牢狱之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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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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