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笑气”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注重协同共治,深化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实践中,因“笑气”管控级别较低、各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笑气”在经营、使用、运输等多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极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娱乐场所为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条件,“笑气”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及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及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次,涉“笑气”法治宣讲4场。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会签了《某市一氧化二氮管控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经办人的详细信息、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笑气”交易走向清晰、有据可查。针对监督发现问题,某市检察机关搭建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后,已筛查涉“笑气”行政、刑事处罚数据797条,监督刑事立案24件;拍摄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主题法治课《“笑”面人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在全国展播。

  (三)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抓实新型成瘾性物质前端预防。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笑气”问题进行规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精准定性、惩治犯罪的基础上,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以综合履职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转型。通过数智赋能识别监管缝隙,以多角度法律监督促推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对“笑气”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将司法实践转化为立法动议,推动省级立法填补治理空白,使未成年人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从末端惩戒走向前端预防,从单一司法走向多元共治,为全国范围内新型成瘾性物质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2217

分享给朋友:

“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的相关文章

孩子遭诱为游戏充值,监护人可否追回?

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家人身份信息向网游账号连续充值25次共977.60元。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案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告诫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周某,今年12岁。在爷爷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周某某的微信绑定的网站账号连续充值25次用于…

恋爱期间为爱担保,分手之后要帮还贷?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司小宣/文借款百万元给朋友,对方跑路了怎么办?父亲去世了,生前被欠的钱能讨回吗?恋爱期间为爱担保,分手后要不要帮前男友还贷……近期,翔安区的村(居)法律顾问们接到了不少与借贷纠纷有关的咨询。当遭遇这些借贷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来听听村(居)法律顾问怎…

坠落瓦片砸坏车辆 未尽义务物业担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丛丽2023年8月的一天,陈先生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底商门前的马路边。当天为大风暴雨天气,小区楼顶的瓦片突然脱落,导致其停放的车辆被砸坏。陈先生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出警调查现场确认,车辆系被某小区楼顶坠落的瓦片砸坏。事后,陈先生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1580元…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邻居带3小孩戏水致1人溺亡,谁担责?

南宁晚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钟窈玲 王建鹏)叶某携带小佳等3名未成年人到公园水域边玩耍,小佳不慎发生溺水,叶某虽下水营救未果,但他没有报警和呼救,而是带另外两名孩子离开。小佳被打捞上岸时已溺水身亡。小佳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万余元。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人携带3…

如何区分机票退改签中的各方责任

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当下,航空出行是不少人出游的选择,航班取消、变更机型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航空公司、订票平台在提供订票服务时存在一定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诉讼维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退票手续费容易引发诉讼。罗某在某旅行类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其中包含机票14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