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为孩子屏蔽暴力 依法驳回施暴者抚养权主张
【基本案情】
曾某(女)与董某(男)登记结婚后育有二女。曾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因双方经常吵架,董某怀疑曾某可能不忠,在女儿面前对其施暴,曾某多次报警,最后一次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董某出具《保证书》。后曾某携女儿搬离,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董某申请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董某为女儿生物学父亲。董某收到鉴定意见后要求至少1名女儿的抚养权,曾某坚持独自抚养全部女儿,2名女儿均表示愿意随曾某生活。
【裁判结果与做法】
起诉时,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董某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禁止董某骚扰、跟踪、接触曾某,禁止董某进入曾某工作场所。
审理法院认为,董某仅因怀疑曾某可能不忠就对曾某言语辱骂、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对亲子关系存疑,双方感情缺乏信任,准予双方离婚。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内心受到极大创伤,实际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父母一方被认定实施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故不予支持董某关于抚养权的请求。判决:一、准许离婚;二、2名女儿由曾某抚养,董某应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向曾某支付抚养费至2名女儿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在处理离婚纠纷所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审判实践中,施暴者往往辩称家暴行为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甚至以希望孩子有完整的家庭为由,拒绝离婚。本案中,被告虽然未直接向未成年人施暴,但多次在未成年人面前向原告施暴,将成年人之间的矛盾波及无辜未成年人,此等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由此对被告要求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