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保障海洋装备自主创新 ——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3-05)案例分析177
【基本案情】 宁德某实业公司作为买方,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双方于2020年签订《宁德深远海养殖平台项目(“宁某1号”)设计建造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设计、建造并交付全国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宁某1号”,合同总价7499.98万元。2023年7月,平台在宁德四礵列岛指定海域完成…

【基本案情】

  宁德某实业公司作为买方,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双方于2020年签订《宁德深远海养殖平台项目(“宁某1号”)设计建造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设计、建造并交付全国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宁某1号”,合同总价7499.98万元。2023年7月,平台在宁德四礵列岛指定海域完成安装定位及升降试验,等待最终验收。同年7月24日,为防范台风“杜苏芮”,平台工作人员撤离。后平台因受损严重而沉没。宁德某实业公司向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就是否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损失承担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兼具技术开发、建造与买卖的混合属性,“宁某1号”作为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属新型海洋装备,其设计建造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特征,存在不可预见的研发风险。平台在交付前因受损全损,属技术开发风险现实化,并非因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所致。据此,该院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对于宁德某实业公司主张的配套费用、管理费、违约金等损失,因其未能证明系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造成,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深远海养殖平台设计建造纠纷,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深远海养殖平台作为新型海洋装备的创新风险,明确区分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依法确认研发失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实现了技术创新风险的分摊,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海洋科技创新的包容与保障。判决同时厘清了混合型合同中技术开发、承揽、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的识别与适用规则,对类似海洋工程装备纠纷具有示范意义,亦提示涉海企业在参与海洋新质生产力项目时,应合理预见并约定技术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保险与担保安排,以有效防控创新过程中的法律与商业风险。该案倡导了鼓励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价值导向,是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海洋新质生产力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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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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