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02-04)案例分析16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日医工025”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日医工025”共计9盒(900粒),并向海关申报为“钙片”,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刘某杰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在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的群内寻找买家,或者与“阿宾”(身份不详)平台合作,由“阿宾”提供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日医工025”,销售金额共计54 550元。此外,刘某杰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得款1 650元。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阿宾”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移给“阿宾”,涉及洗钱金额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刘某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系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实施迷奸的案件时有发生。因国内管制严格,犯罪分子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国外不法卖家也借机大肆向我境内销售牟利。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走私精神药品入境后大肆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组中招揽买家,向多人多次贩卖,社会危害大。刘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勾连,虚拟货币周转毒资,犯罪隐蔽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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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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