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
  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驿站投递员。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卢某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跑腿人员。
  被告人马某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等人。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 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 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销售金额共计174 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 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 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 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 38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等“跑腿人员”已突破1 000多万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常年风吹日晒,穿梭大街小巷,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毒人员为逃避打击,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以利诱方式招揽、雇用“跑腿人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以致“跑腿人员”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跑腿人员”代开代购麻精药品被以毒品犯罪追责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刚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最终触犯刑法。实践中,个别“跑腿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忙买药”,实则为滥用人员持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特别是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要赚取“干净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涉毒人员代开、代购、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面对这类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麻精药品买卖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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