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3个小区46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部门联动“靶向化解+源头治理”化解多个小区物业纠纷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1-21)案例分析89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同时为某地3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各小区均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形,自行催收无果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46名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并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方法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业主较多,3个小区均位于同一街道区划范围内…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同时为某地3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各小区均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形,自行催收无果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46名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并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业主较多,3个小区均位于同一街道区划范围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小区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同时邀请住建局参与化解工作。

一、实地走访,完成“区情整理”。调解员实地走访涉案小区,重点了解物业服务整体情况,收集整理业主基本信息、居住情况及欠交理由。经梳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归为三类:主张房屋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反映路灯监控等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反映遭遇入室盗窃损失难以追回。

二、靶向施策,化解“争议焦点”。针对业主具体诉求,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奠定调解基础。指导法官做好解纷辅导,为业主逐项分析物业费交纳的相关规定,释明物业服务的核心是“公共服务已提供”,而非“个体是否享受”,因此“房屋空置”并非拒交物业费理由。二是发挥示范效应。调解员主动对接其中10名公职人员业主,重点引导该部分业主理解足额交纳物业费与提升物业服务的关系,引导鼓励带头补交。三是针对“无理诉求”个别化解。针对个别业主因财物被盗拒交物业费的情形,调解员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只对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职责,个人财物被盗并非因物业公司原因导致的,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四是针对个别业主提出“物业失职”的情况,如业主提出的公共设施未维修到位,物业公司主动提出可酌情减免物业费,并在一定期限内修理好“路灯监控”等公共设施,后续也将加强公共设施管理。最终,三个小区系列物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三、多元联动,消弭“未诉隐患”。一是进社区普法,消除物业方面的法律困惑。指导法官利用双休时间进小区普法,分发宣传手册,普及物业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例,现场答复法律咨询。二是“以案释法”,消弭未诉。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充分发挥人熟地熟优势,用好46起已诉纠纷的调解结果,以身边人身边事为“活教材”,劝导其他未被诉的欠费业主与物业公司理性磋商,厘清权责边界。三是延伸职能,督促物业公司优化服务。住建部门积极调研小区物业费定价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用收支,并督促物业公司优化服务,对物业服务瑕疵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某物业公司与46位业主均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同时起诉多个小区欠费业主,“化解已诉”只能解决矛盾的冰山一角,关键要做到“消弭未诉”。本案中,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全面做好排查工作,将所涉三个小区的物业纠纷一揽子开展委托调解工作。街道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熟地熟优势,完成各小区情况调查,并梳理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因事施策。调解过程中,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帮助找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边界,针对业主认识偏差做好法律释明,指导调解员找准调解突破口。调解员积极促推双方磋商,并通过对业主情况进行调查,发挥公职人员业主示范带头作用,以公职人员业主为突破口开展促和工作。住建局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规范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加快整改,优化服务。已诉案件成功化解后,法官指导调解员会同相关单位用好示范调解“活教材”,精准带动未成诉纠纷批量化解,合力实现3个小区物业纠纷的靶向化解与源头治理,助力构建和谐社区环境。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747

分享给朋友:

“某物业公司与3个小区46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部门联动“靶向化解+源头治理”化解多个小区物业纠纷” 的相关文章

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十一年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花钱捞人”的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宋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

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检察日报记者 刘亭亭 通讯员 吴经军 刘莹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

废弃鱼塘游泳溺亡 管理者是否担责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琴琴 尚博暑假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学生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容易产生相关侵权责任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

收费停车场车辆被剐蹭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里被剐蹭受损,停车场监控存在盲区,找不到肇事者,那么车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6月2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磊介绍了一起公共停车场停车被剐蹭案件。几个月前,林先生将车辆停在一广场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几个小时后,当林先生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左侧前车门及车辆后视镜受损。林…

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 产生“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黄健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