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冲入鱼塘漏油致鱼群死亡,谁来买单?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11-12)案例分析201
车辆冲入鱼塘漏油致鱼群死亡,谁来买单?法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赔偿夜晚行车一时不慎导致车辆冲进鱼塘,事故不仅使车辆“泡汤”,更导致鱼塘内的鱼群死亡。损失惨重的鱼塘主该找谁赔偿?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究竟谁应为此“买单”?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车辆冲入鱼塘漏油致鱼群死亡,谁来买单?

法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赔偿


夜晚行车一时不慎导致车辆冲进鱼塘,事故不仅使车辆“泡汤”,更导致鱼塘内的鱼群死亡。损失惨重的鱼塘主该找谁赔偿?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究竟谁应为此“买单”?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明确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以及认定本案中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后,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虽无人员伤亡,但是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系由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鉴定,报告显示,鱼塘的总损失为108527.62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用为5675.67元,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为44800元,鱼获损失为28955.95元,停业损失为25872元,租金损失为3224元。此外,刘某支付打捞鱼尸费用1200元。以上总损失共计109727.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漏油算不算“污染”免赔?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关于车辆漏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所称的“污染”的问题。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前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关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污水处理费用、鱼获损失、打捞鱼尸费用以及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等直接损失费用共计80631.62元,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费用共计29096元。直接损失属于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因乙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与间接损失相关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车主罗某与乙保险公司的约定,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关于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案涉车辆系车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罗某存在过错,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案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鱼塘主刘某的损失首先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驾驶员庄某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广大车主和群众,投保时细看条款:购买商业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尤其是加粗、标黑部分,清晰知晓保险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避免后续理赔纠纷。分清损失类型:保险主要赔付直接财产损失。像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通常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安全驾驶至上: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出行时,尤其是夜间行车时,要时刻保持专注,规范操作,这既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能有效避免陷入赔偿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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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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