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10-24)案例分析109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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