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10-14)案例分析191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系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因张某、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将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张某、刘某。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刘某…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系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因张某、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将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张某、刘某。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刘某支付理赔款、保险费、违约金及律师费。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李某的代理律师此前曾在“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推荐下应用了示范文本,觉得十分方便,因此本案直接按照上次经验填写了起诉状示范文本。到法院立案时,代理律师拿出已填写好的要素式起诉状,立案人员发现其填写规范、要素完整,高效完成立案,全程用时不足十分钟。

  立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委托“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当天,刘某代表夫妻二人前来调解。调解中,刘某只是笼统表示不认可李某的主张,认为诉请金额过高。调解员指导刘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在填写过程中,刘某逐渐厘清思路,表示认可理赔款,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保险费、律师费有异议,并提交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因双方就赔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调解员在调解结案报告中记录了相关情况供法官参考。案件转入速裁团队,法官以要素式诉辩状为基础,参考调解结案报告,将争议焦点细化为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的合理性及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中,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刘某半年内给付李某理赔款及违约金,李某放弃保险费和律师费的主张。刘某感叹:“我第一次打官司,也不懂法,答辩状示范文本让我知道了怎么回应对方,参加诉讼心里更有底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加强协同联动,向前延伸示范文本应用范围。一体推进“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促推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提质增效。本案中,“总对总”调解组织在前端指导当事人、律师应用示范文本,不仅提高调解效率,也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让当事人、律师在解决纠纷时主动应用示范文本,变“推荐用”为“主动用”。2025年以来,东城法院依托“总对总”机制推广应用示范文本,部分纠纷类型示范文本应用率达95%以上。二是加强提炼归纳,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应用效能。本案中,“总对总”调解员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让当事人从“说不出”“讲不明”到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帮助当事人捋清答辩思路,明确答辩要点。对无法达成调解的部分,速裁法官继续用好调解成果,锚定分歧问题,通过梳理要素式诉辩状,进一步细化争议焦点,有的放矢组织庭审,促成该案当庭调解。通过应用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更加顺畅,让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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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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