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无强制投保交强险义务的, 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叶某某诉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10-13)案例分析219
基本案情2021年8月5日,廖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时,遇到道路右侧路坎上由叶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进出道路,因叶某某驾车未让在道路上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双方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两驾驶人均无机动车…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廖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时,遇到道路右侧路坎上由叶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进出道路,因叶某某驾车未让在道路上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双方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两驾驶人均无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23日,龙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叶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院委托鉴定,叶某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各项损失。廖某辩称,其驾驶的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国家未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双方当事人均系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两人的电动车均经交警部门委托赣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的规定,目前我省并未建立实施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而是授权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管理。从当地管理情况来看,赣州市及龙南市相关部门虽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了号牌登记管理、并鼓励参加保险,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地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了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廖某对其所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具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故其无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双方所驾驶电动自行车性质相同、且并无证据能够推翻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双方应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朴素的认知出发,廖某也仅应对叶某某受伤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廖某无须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廖某按20%责任比例赔偿叶某某的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日益增多,但该类车辆的法律属性模糊,各地的管理政策也存在差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明确超标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边界,尤其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与责任承担方式的衔接。本案坚持公平原则,结合地方管理政策实际,兼顾受害人权益保护和驾驶人合理责任负担,纠正了超标电动车一律按机动车交强险规则进行赔偿的认知偏差,为类案提供裁判指引,有助于推动超标电动车管理制度更好契合老百姓的出行需求。下一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就超标电动车案件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保险行业等方面的问题向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管理机制和保险覆盖机制在超标电动车领域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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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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