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10-11)案例分析162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裁判结果】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还原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窃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山西是中华文明和黄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地面文物占中华文物存量的六分之一,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531处,居全国第一,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保护任务更加繁重。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被告人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近百件古建筑构件,严重危害文物安全和社会治安。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文物行为的法定刑幅度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犯罪,又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拔高”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在一审判决判项中逐一列明应当追缴、返还的文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最大限度保障被盗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窃文物犯罪的决心和成效,对司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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