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非法出售、出租“两卡”构成犯罪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9-26)案例分析73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见经营深圳兴旺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1月份,陈某见以每分钟0.065元的价格从李某兴处租借36个联通固话线路。被告人陈某见与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在明知对方多次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电话线路被停用的情况下,仍将从李某兴处租来的36个号码,以每分钟0.6元的价格转租给该公司使用,从中谋取远超正常价格的报酬,为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方面的支持,非法获利30余万元。经查,上海嘿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陈某见处租来的36个号码中有30个号码涉嫌网络犯罪,共拨打电话140余万次,现查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72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见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见有期徒刑两年,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设施”,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如同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得其能够隐匿身份、实施诈骗、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根源。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两卡”黑灰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彰显了“断卡”行动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确对“两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无论主犯、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遏制电信诈骗的蔓延;另一方面,通过严惩上下游关联行为,包括中介、运营商内鬼等,切断“两卡”从开办到流入诈骗分子的全链条,从源头压缩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个人“两卡”,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配套使用的手机卡、支付密码,注意甄别犯罪手段,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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