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文等人诈骗案 ——以售卖虚假“直播带货”培训课程实施诈骗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26)案例分析43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文、郑某等人以销售“某音”短视频剪辑课程为主要业务,在深圳市龙华区成立千夕教育科技等公司。这些公司谎称与某音官方公司有合作,可提供“某音”流量扶持快速涨粉、变现等服务,诱骗受害者购买培训课程。期间罗某文招聘被告人蒋某等人负责管理,被告人黄某、蔡某、龚某等人各自负责课程销售、前端指导、售后服务等,先通过不法渠道购买学员信息后主动联系学员,以能够帮助学员快速提升账号价值实现变现为噱头,诱导被害人逐步购买短视频制作、账号涨粉、流量变现等课程,再以进一步帮助推广运营、提高账号权重、佣金比例等话术诱骗受害者购买升级课程的方式实施诈骗。自2023年2月至案发,该团伙共骗取受害者资金1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文、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成立多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有组织地提供虚假服务诱骗被害人购买培训教程,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罗某文、郑某等19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短视频平台“卖课”引流吸粉为名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此类犯罪往往通过夸大课程效果、虚构讲师资质或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吸引消费者,以低价吸引用户购买基础课程后,不断推出升级套餐、额外服务等诱导消费者不断付费,但课程内容、服务标准和退款政策等信息都含糊不清。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看待网红经济,破除速成幻想,不要轻易相信过于诱人的广告宣传,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所需课程或其他产品时,面对“高利”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防止陷入诈骗陷阱。在购买前,可以通过查看商家评价、用户反馈、官方认证等信息来评估商家的可信度;确保交易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进行,避免私下转账,如果遇到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银行卡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交易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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