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坚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9-05)案例分析133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自行补充侦查 追诉漏罪 涉毒品办理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坚,男,1978年6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曾某梅,女,1987年10月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坚向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71次共计81颗。黄某坚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资金性质和来源,使用被告人曾某梅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案犯彭某某(已判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4682元。2024年3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坚,在其身上扣押电子烟2支、烟弹1颗,在其车辆扣押电子烟烟杆14支、烟弹5颗,在黄某坚与曾某梅的出租屋内扣押电子烟烟杆48支、烟弹12颗。经鉴定,被扣押的电子烟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3年11月起,被告人曾某梅在明知被告人黄某坚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给黄某坚收取毒资,曾某梅在收取毒资后均转至黄某坚使用的微信账户。至案发时,曾某梅接收、转移毒资共计人民币25952元。2024年3月5日,曾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5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坚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曾某梅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坚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黄某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曾某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坚、曾某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交易数据精细审查,追诉多宗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仅认定黄某坚有6宗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黄某坚关联的收款账单还存在大量疑似毒品交易记录数据,遂列举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精准扩线侦查取证,深挖潜在的毒品犯罪线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黄某坚71宗贩卖毒品事实,成功追诉65宗被遗漏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公安机关以黄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黄某坚并未使用其本人账户收取毒资,而是使用女朋友曾某梅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后转移等掩饰、隐瞒毒资毒赃行为,应认定为自洗钱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围绕自洗钱犯罪的主客观证据展开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仔细梳理黄某坚、曾某梅账单流水规律,审查毒资流转情况,固定毒资流转去向的证据;另一方面,注重围绕黄某坚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的主观故意展开针对性讯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黄某坚自洗钱犯罪,法院裁判予以采纳。

(三)厘清行为实质关系,准确把握涉罪定性。公安机关以曾某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曾某梅仅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男朋友黄某坚收取毒资,收取多笔毒资后统一转回给黄某坚,其事前与黄某坚并无贩卖毒品的共谋,对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对象、价格等均不明知,未直接参与具体贩卖毒品行为,对上游毒品犯罪交易不起推动促进作用。明知是毒资而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并协助转移等行为,应认定为他洗钱犯罪,而非贩卖毒品犯罪的帮助行为。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毒资流转去向及曾某梅主观明知等证据后,依法改变定性认定曾某梅洗钱犯罪。

(四)制发检察建议,提升涉毒案件办理质效。除个案办理外,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对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公安机关在侦办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毒品犯罪各类证据收集固定、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规范、全面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为高质效办理毒品案件打下基础。同时,针对涉案毒品处置情况,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同级公安局、人民法院联签相关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规范处理涉案毒品相关要求,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深入分析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特点,结合常见的交易方式及已认定的交易金额特征值,甄别关联涉毒资疑点数据,引导公安机关精准扩线侦查取证,积极追诉漏罪漏犯。要注重加强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毒资流转行为,坚持“一案双查”。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案件办理、毒品处置规范机制,实现跨部门同向发力,切实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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