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等8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9-02)案例分析119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长江湖口段1号白浮水域累计盗采江砂12船次共计37382.72吨,价值267万余元,另有5名从犯参与部分盗采活动。张某和负责联系采砂船并指挥耿某祥组织盗采活动,耿某祥安排人员对接运力船、盯梢望风以逃避执法检查;翟某平则组织运力船运输并销售盗采江砂。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明确将作案水域列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砂活动。经鉴定,张某和等人所涉盗采长江江砂37382.72吨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长江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约388203.31元;所需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35551.22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和等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长江生态损失、修复、鉴定费用,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在长江湖口1号白浮水域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等八人在长江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鉴于被告人张某和等人相关量刑情节,判决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责令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连带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长江生态修复费用,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述诉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链条打击长江流域“采运销”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典型案例。江西省拥有长江岸线152公里,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进一步筑牢长江生态防线是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抓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这个关键,把维护生态安全、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张某和系采砂环节的组织指挥者,翟某平负责运输销售环节,耿某祥具体实施盗采行为,三被告人均被依法认定为主犯。对参与运输、望风的汪某林认定为从犯,实现了对非法采砂“采运销”犯罪链条的完整打击,有力威慑了非法采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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