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段某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曹某旺为牟利伙同涂某才、张某光等人共同生产麻黄碱,后因主料溴代苯丙酮(后检测为氯代苯丙酮)问题,该窝点未产出麻黄碱。2023年10月,曹某旺等人转移作案场地继续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余干县公安局联合龙岩警方捣毁该窝点,在余干、龙岩、景德镇等地抓获曹某旺、涂某才等13人,现场扣押28盆共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生产设备和原料。经检测,所扣押的28盆固液混合物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各盆含量从11.36%至78.75%不等,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废物及原材料总重量约16.5吨,预计危险废物处置费为156750元。经评估,现场所有涉及生产麻黄碱的废物和原材料系危险废物,有严重环境污染隐患,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曹某旺等9名被告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156750元。
该案生效后,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立即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就危险废物处置进行联动,依法依规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裁判结果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曹某旺等9人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生产制毒物品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逾期未处置,则共同承担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675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造成环境污染风险,为防止制毒物品污染环境而引发的以公益诉讼进行生态环境预防性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有效推动了制毒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环境污染风险的防控,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阶段前移,有效预防污染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为生产麻黄碱,在案发现场遗留的大量制毒残留物与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且系多种高毒性、高迁移性化学物质的混合污染,如果不规范处置,会对周边土壤、空气、地下水资源、野生动物造成复合性、长期潜伏性的危害,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为防范不当处置可能造成的次生危害,对涉案污染物经咨询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专业人员意见后采取了适当措施进行就地扣押,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企业的报价作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在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相关处置费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关处置费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种处置费用的认定方式在实现污染物有效处置的同时,简化了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委托鉴定的程序,减轻了鉴定费用负担,有效推动了环境预防性保护领域诉讼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