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艺品公司与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促推纠纷高效化解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08-24)案例分析109

    【基本案情】
  某工艺品公司系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产品投产全面推向市场后广受喜爱,在多个线上电商销售平台内均为热销产品,产品相关表情包更是广受网友喜爱,被运用于各类场景,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杨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售卖与某工艺品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且产品销售量较大。某工艺品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且对其产品销售产生了显著影响,遂进行公证保全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犯外观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材料推送至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商会调解员在线受理后及时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翻阅相关法律法规、查找法院类似参考案例,明确了调解的思路与方向,并通过视频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某工艺品公司陈述,案涉专利产品的开发及营销投入了巨额费用,杨某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同时也抢占了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给工艺品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某工艺品公司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销毁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删除其在购物平台上经营网店内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侵权产品网页的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杨某承认自己售卖涉案产品的事实,但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款产品售卖需要专利权人授权,并非故意侵权,而且获利甚少,请求降低赔偿金额,同时向商会调解员提交了进货单据和转账记录。从沟通情况看,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侵权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商会调解员向杨某释明,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即使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也属于侵权行为,仍要承担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商会调解员与某工艺品公司沟通,释明杨某仅为售卖,且提供了进货相关证据材料,并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且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公司而言耗时长、成本高,建议其考虑降低赔偿金额,双方均表示认可。随后,商会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对调解金额的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最终确定了双方均可接受的金额。商会调解员再次进行视频调解,将调解意图及最低调解金额向双方作了充分说明,并详细阐述了当场履行的好处以及不当场履行弊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未经授权不再售卖某工艺品公司拥有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现有库存,删除侵权产品图片,断开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并支付某工艺品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双方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和电商平台的广泛应用,电商卖家销售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从而引发侵权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纠纷一方当事人多为普通经营销售商家,缺乏辨别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的能力,一旦被诉,对抗心理较强,如不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开展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多少争议较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挥商会优势,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做好释法明理和普法工作,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满意结果,为纠纷各方可能开展的后续合作留有余地。此外,采用视频调解方式,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也大大降低了企业解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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