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在露台的可伸缩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5-22)法治资讯123

       多名业主抢装移动阳光房 商家称“收放自如”避监管

  搭在露台的可伸缩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

  一楼房屋围成的天井顶端,被一面使用铝合金框架和安全玻璃组成的“屋顶”封住,形成了一间阳光房。

  这间阳光房的特别之处在于,“屋顶”两边有滑轨,通过电动控制,从中间可以向左右两边缩进去,打开天井;需要封闭天井时,再伸展出来。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市五环外一个小区里看到的场景,这种可伸缩安装的阳光房通常被称为移动阳光房。

  业主家正在装修。现场一位施工人员告诉记者,他是移动阳光房商家安排负责安装的工人,近一年来已经安装了十几个移动阳光房。

  移动阳光房商家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在北京地区已经安装多个移动阳光房。根据业主要求,前期测量及设计完成后,工厂负责生产,然后运到装修现场,三四天便能安装完成。

  该商家发布的短视频称,安装可伸缩折叠的阳光房,不用时收起来,直接“秒消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规避物业公司检查。

  记者在社交平台及网络上搜索,类似短视频还有不少。例如某短视频拍摄于下雨场景,视频中一名男子通过推拉移动阳光房将露台区域封闭,视频上显示的文字是:“灵活伸缩的阳光房,物业来了都没用,阳台再也不会湿漉漉”。

  根据公开资料,移动阳光房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露台或阳台封闭方式,有许多商家推出了类型变化多样的服务,比如可以根据不同空间搭建“L”型、“U”型等样式。

  在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毕文强看来,此类情况的出现和由此引发的讨论很有意义。

  他认为,随着科技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实用、高效甚至不会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移动阳光房,在一定程度上看,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解决了人们的一些需求。同时,这种新生事物的出现,也会有效推进关于此类社会现象、社会活动如何规范的思考。

  北京联合大学城乡社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凌认为,这种移动阳光房可以说是此前固定阳光房的升级版。

  据他观察,近年来出现的移动阳光房,或是搭建在一层的绿地上,或是搭建在顶层的露台上,或是别墅区业主在现有建筑上搭建。

  那么,法律是怎么看待移动阳光房的呢?

  毕文强介绍,在现行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移动阳光房方面的具体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阳光房是否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则需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兵认为,在实践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封闭阳光房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这种可伸缩的移动阳光房没有封闭,不好认定为违法建设。

  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陈幽泓看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破坏既有建筑外貌/观的,属于违法建设,移动阳光房即是如此。

  “如果移动阳光房建设占用了公共空间,比如小区的公共露台、绿地等,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肯定是违法建设。”李凌说。

  他分析道,移动阳光房虽然可以伸缩折叠、不固定,但仍然属于一种构筑物,仍然侵占了公共空间,而且是时不时侵占公共空间。商家虽然宣称物业公司管不着,但物业公司并非管不着,而且也应该及时发现并制止,否则任其蔓延,就会形成跟风现象。

  王兵补充道,如果移动阳光房搭建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且不影响他人和市容,比如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可以事先咨询当地城乡规划部门,了解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以避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

  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治理?

  王兵提醒,业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如果搭建移动阳光房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利益,或者侵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比如占用公共区域、影响邻居采光等,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陈幽泓说,针对违法建筑,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她建议,即使业主组织不采取行动,业主个体或部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共有财产侵权。否则家家户户被一点点地蚕食破坏,执法机关根本顾不过来。但更应该在小区最基础性的文件——物业管理规约和议事大会规则里对此类现象作出规定,比如处置方式、程序等。

  李凌的建议是,在物业管理规约和议事大会规则里对此类现象作出规定的基础上,物业公司需要积极作为,发现业主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和议事大会规则行为时,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如果业主不停止自己的行为,则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向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报告。

  “社会的法治进步遵循的逻辑是,重视新生事物、研究分析新生事物、制定规章制度。”毕文强说,如果把移动阳光房看作一种新生事物,那么,现有法律规范中,对于建设物、构筑物的基本要求是要具有相对固定的密闭空间,而移动阳光房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解释。(法治日报 记者 陈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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