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破坏地质环境且影响公共安全 新疆库尔勒两被告人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3年前 (2024-04-11)法治资讯490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车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新疆库尔勒被告人车某某、马某某多年从事河道内的采砂生产作业经营,明知未经办理河道采砂证、采矿许可证不能采砂,在2012年某水利局未给其办理河道采砂证、某县国土资…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车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新疆库尔勒被告人车某某、马某某多年从事河道内的采砂生产作业经营,明知未经办理河道采砂证、采矿许可证不能采砂,在2012年某水利局未给其办理河道采砂证、某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至2015年连续明确责令其停止采砂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私接电源,在新疆乌什塔拉河河道内进行采砂,开采的矿产价值高达1953696元。其采砂在乌什塔拉河河道内形成三个深坑,导致该区域地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且截至案发并未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价值1953696元砂石料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车某某、马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违法所得187131元予以追缴。宣判后,马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为由上诉。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河砂是常用建筑材料,由于抗压程度适中,是高楼、公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不可或缺的施工材料,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修路架桥等基础建设的迅速发展而需求量大增,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同时,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盲目开采会改变河道原有水文环境,导致水流流态紊乱,进而破坏水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因而又具有生态价值。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河流安全和生态稳定非法采砂,对矿产资源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和基础设施安全。本案涉及的乌什塔拉河河道内多年非法开采,经核实,该区域的部分违法采坑深达5至6米,形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已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每年汛期和生产排水致使采坑积满水,已发生过人员溺水死亡事件,危及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对非法采砂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河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河湖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蔡 婷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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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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