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新罗法院调结一起商标侵权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4-21)案例分析249

近日,龙岩新罗法院调结一起商标侵权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江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电器店铺,销售标注为某品牌原厂全新配件的家电商品配件,被某品牌商标所有人起诉至新罗法院。原告认为,江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江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3万元。江某则辩称,其销售的配件购自原告代理商深圳某公司,属于正品拆分销售,不构成侵权,并提供发货单作为证据。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提供的发货单无法证明其网络销售的配件确系来自代理商。同时,江某在商品标题、介绍、图片及文字描述中使用与原告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即便所售配件为正品,因未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同样构成侵权。此外,该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不正当竞争。


经法官释法,江某最终承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商品商标不仅区分商品来源,还承载品质保证和宣传功能。未经授权销售他人商品配件,极易引发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风险,损害品牌声誉。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因小失大。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749

分享给朋友:

“龙岩新罗法院调结一起商标侵权案” 的相关文章

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十一年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花钱捞人”的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宋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

员工午餐时间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 公司拒赔工亡待遇被判驳回

员工在午餐时间离开公司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当地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单位认为午餐时间回家属于擅离工作岗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安徽某环保建材公司赔偿张某近亲属工亡待遇99万余元。 张某生前在安徽…

男子拳击训练后猝死 健身房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通讯员 葛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健身者在练习拳击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2023年2月,李某到健身房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是第一次,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网购轮胎货不对板 法院:退一赔三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网购纠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黄…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