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8)案例分析180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入库编号 2024-07-2-084-002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单次交易 多次小额支付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元(币种下同),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购买时,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购买时,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调解未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01.2元;二、原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装咸鸭蛋46枚;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赔偿金1012元;四、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光盘制作费、复印费、照片制作费合计100元;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元,赔偿原告1012元。

  裁判要旨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2021年修正)第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1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2017年3月24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609

分享给朋友:

“入库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条野生蛇案 25人获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条野生蛇案 25人获刑

2023年12月28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余条野生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2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7名被告被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本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桦甸市山林内,使用夹子、网袋等工具非…

运动主题公园玩滑梯滑成颈椎半脱位 谁担责?

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滑梯玩乐致颈椎扭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被告却说原告“自甘风险”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彭某某与家人前往岳阳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运动主题公园游…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军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向被告人刘某军追缴涉案资金3597173元。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商家在未得到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消费者消费时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到网上用于宣传。还有的商家则使用直播的方式,展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又该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拍摄消费者理发视频公开发布…

江苏一短视频博主犯侮辱罪领刑并被从业禁止

为博取网络流量及关注度,竟在网上发布短视频肆意谩骂他人。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网络侮辱案,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提…

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何美琳 蔡莉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因酒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