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入户门前安装监控设备,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

ysctx4周前 (02-12)案例分析44

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在自家入户门安装监控设备,但隔壁邻居却认为侵犯自己隐私,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到底能不能安装?怎么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理了一起因安装监控设备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程某与韦某是双拼别墅的邻居,两家入户门位于双拼别墅的同一面两侧。2024年7月,韦某在其自家入户门口位置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该监控摄像设备具备人像跟踪拍摄以及夜间亮灯跟拍功能。设备摄像头面朝程某入户门前阶梯及道路方向,可拍摄到程某入户门口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

  程某认为,韦某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可跟拍记录自己及家人出入家门情况、亲友来往情况,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韦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但双方未能协商处理此事,故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停止偷窥、监视,并删除所录制视频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韦某自行调整其设备拍摄方向至自家门前斜坡及门前道路方向,关闭人像跟踪拍摄以及夜间亮灯跟拍功能。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监控摄像设备,使设备可拍摄程某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但因监控录像已因覆盖而灭失,且韦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调整摄像头位置及拍摄范围,故而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程某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属于程某的隐私范围,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原告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包含了原告自己出入时间等个人活动情况以及与原告交往人员等社交往来信息,该等活动、信息属于隐私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韦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监控摄像设备,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被告韦某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在自己的房屋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权利行使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严守一定的界限,以避免对他人权利的不当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可见,原被告双方所居住别墅为双拼别墅,两家入户门位于同一面的两侧,门前为小区道路,韦某只需要略微调整摄像头角度面向自家入户门前道路方向,或者更换设备安装位置,即可监控到自己入户门前及道路情况,实现对自己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目的。但韦某安装设备时却将摄像头对准原告入户门口方向,可以拍摄到程某家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

  第三,韦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调整拍摄位置与范围,所拍摄录像也已因覆盖而灭失,故而案涉监控设备及录像已无拆除、删除的必要。根据诉讼中现场勘查,韦某已自行调整摄像头拍摄方向,调整后的摄像头拍摄范围为韦某家门前小斜坡、门前道路以及越过道路的小树林区,不再拍摄到原告的入户门前。调整后的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个人在公共区域内的活动已经脱离了“私密”的范畴,即使韦某在其家门口安装的监控设备拍摄到程某在此区域内的活动,也只是对该公共区域内情况的整体采集,而非针对于程某个人的特定化拍摄,不能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否则,必然导致公共区域的不当私密化以及秩序混乱。而韦某安装监控设备之初所拍摄到的程某家门口的视频,因滚动覆盖的原因,已无删除之可能与必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安装监控摄像头、智能门锁等设备,成为了很多人优先采取的安保措施选择,用以保障自己人身及财产安全,但一些监控设备的所拍摄的范围往往涵盖了他人的入户门、阳台等较为私密领域,引发了人身财产保障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安装监控设备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要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损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589

分享给朋友:

“在自家入户门前安装监控设备,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 的相关文章

出租17张银行卡 获刑二年三个月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4月期间,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用...

男子借钱给好友要其提前偿还未来利息?

生活中找朋友借钱约定利息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是,未来的利息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陈某与费某系好友,费某于2016年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后,费某归还部分利息。2022年1月25日,费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约定自2020年至20...

孩子遭诱为游戏充值,监护人可否追回?

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家人身份信息向网游账号连续充值25次共977.60元。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案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告诫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周某,今年12岁。在爷爷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周某某的微信绑定的网站账号连续充值25次用于...

利用电脑远程操控窃取原公司游戏点券 两人获刑罚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

卖房人为骗财“一房七卖” 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购房人购房前没有做产权调查,花百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却无法过户,最终发现出卖人竟“一房七卖”!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房多卖”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

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责任如何划分?

客厅充电 引燃沙发垫子2019年7月2日,冯某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某经销部出具了保修单、登记单、使用手册等。同年7月4日4时55分,冯某居住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小区房屋发生火灾。裕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住户客厅内正在充电的电动车某品牌电池起火,并将沙发上的垫子引燃,起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