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洁员被业主堆放的木板砸伤 物业公司补偿后可向业主追偿

延边刑事律师3年前 (2024-02-14)案例分析617
  延边刑事律师网,延边刑事辩护律师,延边韩继强律师 微信:13844324085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保洁员被业主堆放的杂物砸伤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某物业公司补偿保洁员损失后,依法向违规放置杂物的业主熊某进行追偿获法院支持。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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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保洁员被业主堆放的杂物砸伤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某物业公司补偿保洁员损失后,依法向违规放置杂物的业主熊某进行追偿获法院支持。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追偿数额由某物业公司承担30%、被告熊某承担70%。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1日下午,业主熊某将一块约2米长的木板立放在其居住楼层的消防门后。次日上午,该楼栋物业保洁员程某在打扫期间被该木板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8月,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判决,某物业公司向程某补偿87399.52元。2023年4月,某物业公司向程某支付了87399.52元。同年8月,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向熊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熊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将木板立放在楼栋消防门后的行为,既危及整栋楼的消防安全,木板倒下客观上又造成程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楼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被告熊某违法放置木板后,原告某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消除险情,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照双方的劳务关系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后,依法向熊某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追偿数额由原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被告熊某承担7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聂登超 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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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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