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父子二人均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2-14)案例分析598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暴增,有些人就盯上了违法售卖烟花爆竹这块“肥肉”。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私下商议,潘某乙向外地的卖家…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暴增,有些人就盯上了违法售卖烟花爆竹这块“肥肉”。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私下商议,潘某乙向外地的卖家订购烟花爆竹,潘某甲将买来的烟花爆竹存放于其借用的民房内,准备私自销售烟花爆竹。2022年12月31日,民警在该民房内查获鞭炮等烟花爆竹共计503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68530元。2023年,潘某甲、潘某乙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潘某甲、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为68530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考虑到本案查获的烟花爆竹尚未销售,对其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潘某甲、潘某乙未取得许可证,仍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购入烟花爆竹,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经营管理市场的紊乱,即使烟花爆竹尚未销售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放置在不具备存储条件的简易民房,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意外,将引发安全事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生产标准,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销售者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等安全,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要在指定燃放地点,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燃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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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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