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某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建材公司长期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2.02万元,该县水利局作为辖区水土保持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虽曾向建材公司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但在企业逾期未缴的情况下,未再采取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检察机关遂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水利局回函称已…
【基本案情】
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建材公司长期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2.02万元,该县水利局作为辖区水土保持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虽曾向建材公司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但在企业逾期未缴的情况下,未再采取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检察机关遂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水利局回函称已再次催缴,但仍未追缴到位。检察机关遂以该水利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水利局对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在检察建议发出前后虽有催缴行为,但在催缴无效后,未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致使国家利益持续遭受侵害。遂判决确认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追缴欠缴费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动态跟踪,持续监督县水利局履职进展。判决履行期间,县水利局针对建材公司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生态保护资金需求、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是加强水土保持的重要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拒不缴纳、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无果后未进一步采取法定措施,怠于履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及时追缴拖欠费用,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司法保障。本案进一步推动构建了法院、检察、行政机关协同保护的模式,生动诠释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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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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