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进行饲养构成犯罪 ——何某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某县林业局、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何某太院内饲养了6只鸟,何某太称这些鸟是从外市购买。经鉴定,6只鸟中有2只画眉、2只云雀、2只蒙古百灵,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总计23000元。案发后,6只鸟已移交某公园管理中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太非法收购国…
【基本案情】
某县林业局、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何某太院内饲养了6只鸟,何某太称这些鸟是从外市购买。经鉴定,6只鸟中有2只画眉、2只云雀、2只蒙古百灵,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总计23000元。案发后,6只鸟已移交某公园管理中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太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用来自养,价值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何某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野生鸟类的典型案例。加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野生鸟类的良好氛围。
本案明确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用于自养构成犯罪,纠正了部分公众“只养不卖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强调了任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涉案鸟类已经得到妥善安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既起到了惩戒教育作用,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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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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