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科学精准实现生态修复 ——朱某星、姬某栋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朱某星、姬某栋合谋在某引黄水渠附近非法采砂,由朱某星负责挖砂、装砂,姬某栋负责销售,二人非法采砂并销售共计10690.31吨,价值336105.3元。挖砂地点位于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处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
【基本案情】
朱某星、姬某栋合谋在某引黄水渠附近非法采砂,由朱某星负责挖砂、装砂,姬某栋负责销售,二人非法采砂并销售共计10690.31吨,价值336105.3元。挖砂地点位于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处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技术优势,对案涉水利渠堤受损情况、破坏机理及修复标准进行专业研判,将修复重点从土地复垦调整为受损渠堤结构加固、水利功能恢复,指导被告人对受损的水渠堤坝进行了生态修复,确保受损水利设施功能、生态权益全面恢复。水渠权利人某引黄灌溉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材料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星、姬某栋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渠堤,使受损权益恢复,对其从轻处罚。人民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姬某栋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黄河水利工程周边非法采砂犯罪的典型案例。河砂是保护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或缺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或引黄水利工程周边非法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遭受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保护黄河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有力震慑了潜在的非法采砂者。
同时,人民法院探索“审判+治理+修复”模式,一体统筹行使惩戒、生态修复、安全治理三项职能,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力量,确立以渠堤结构加固、水利功能恢复为核心的精准修复方案,坚持修复全过程司法监督,对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控,推动受损堤坝在案件审结前全面修复达标,消除水利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为环境资源案件实质性化解争议提供了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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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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