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变现”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一男子拿着租来的汽车,配上一套假证件空手“套现”,看似轻松拿到几十万借款,殊不知早已踩到法律红线。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诈骗罪案件。 2025年4月起,徐某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在佛山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用了一辆小米牌汽车和一辆宝马牌汽车,用于日常使用。后因投资需要用钱,徐某…
一男子拿着租来的汽车,配上一套假证件空手“套现”,看似轻松拿到几十万借款,殊不知早已踩到法律红线。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诈骗罪案件。
2025年4月起,徐某以每天500元的价格,在佛山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用了一辆小米牌汽车和一辆宝马牌汽车,用于日常使用。后因投资需要用钱,徐某想起了此前卖二手车时结识的韶关市某车行老板李某,于是将车辆押在李某处并提出向其借款,期间李某提出要车辆相关证件,徐某于是找人伪造了上述两辆汽车的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随后将证件及车辆钥匙拿给李某,并编造各种理由陆续向李某借款39.5万元。
同年9月,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两辆汽车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被骗。另查明,案发前徐某归还李某借款6万元,案发后徐某亲属代为赔偿李某20.9万元,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李某谅解。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利用租赁车辆与伪造证件的方式,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包装”后用于抵押借款,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此提醒广大车行从业者,纸质行驶证、登记证书存在较高仿制造假空间,向外出借大额钱款时,若对方出示车辆相关证件作为履约保障,切勿仅凭纸质材料作出判断,应当前往车管所线下核验资料真伪。普通群众更不能以身试法,虚构产权骗取他人财物,否则,必将付出自由与财产的双重代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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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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