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然而实践中,个别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资质准入与安全作业规定,违规组织施工,最终酿成严重后果。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4年4月,被告人周某在自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钢结构工棚搭建工程,并于同年5月雇佣不具有高处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场施工。周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吊装作业和高处作业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导致施工人员作业时不慎触电,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参与事故抢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6年3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参与事故抢救、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是工程施工的底线、红线,承接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证承揽。承揽人招用人员从事高空、电焊等特种作业,必须核查其是否持有有效操作证书。承揽人施工前应当全面排查现场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全程监管。
本案被告人周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且未对高空吊装作业落实安全监管,导致一名施工人员触电坠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综合其具有的情节,对其判处了相应刑罚。需要指出的是,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改变定罪性质,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
案件虽已审结,教训不容忽视。安全管理上的每一次疏忽,都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安全的检验。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罗洁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