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卧马路被轧身亡送人者遭索赔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17)法治资讯455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该女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到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反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 法院经过…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该女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到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反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

  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无需承担责任。《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审判长范雄凯法官,还原案件审理经过,并进行释法说理。

  深夜送人反被告

  深夜送人,司机先行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成了死者艾小姐家属状告送人者沈先生的理由。

  艾小姐家属认为,艾小姐与赵先生在一家KTV深度醉酒后,KTV委托沈先生将醉酒的二人送回家,沈先生没将他们送到家,便让艾小姐下车任由她横卧在马路中间,导致她被汽车碾轧身亡。KTV和沈先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不足部分,至少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沈先生辩称,自己的送人行为并非受KTV委托,而是友情帮助,自己与艾小姐、赵先生原本相识,以前也送过二人回家。自己将艾小姐、赵先生送到赵先生住处,在距离住处巷口90米左右处,艾小姐要下车呕吐,所以才让二人下车,二人下车后往住处走去,沈先生就开车离开了,也没有收取车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KTV也辩称,艾小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KTV在经营场所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艾小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赵先生称,自己与艾小姐一起饮酒后,共同乘坐沈先生的车子返回住处,当时也是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只记得艾小姐下车后就躺在路上,想拉她起来,没拉起来,担心其他车子撞到艾小姐,就在马路上拦车,还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最后90米谁担责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多方核实,确定沈先生并未收取乘车费用,其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非法律拘束性的特点。”范雄凯说,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不予减轻其赔偿责任。

  然而,沈先生是否有重大过失,还要看这最后90米究竟是否有导致重大事故的可能。

  本案主审法官专门来到沈先生将人放下的地方,经实地查看,这里位于住处的巷口附近,虽然离住处仍有几十米距离,但该下车点位于住处的同侧路边,沈先生靠边停车后,等到艾小姐和赵先生在路边正常下车,才开车离去。

  法院认为,沈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停车位置与艾小姐死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沈先生不用承担责任。在法院协调下,KTV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一定金额。

  公正判决扬善意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合理评价,也是对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尊重。”范雄凯说,通过这样的判决,法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鼓励和保护善意行为,同时也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案中,艾小姐与赵先生深夜醉酒,前者不幸丧失生命,后者醉酒后在路上四处拦停车辆,甚至殴打过路司机,并造成三辆车受损,超出合理限度,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希望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让善意送人者免于担责,让大家对相关社会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价值风向标的作用,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范雄凯说。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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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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