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无人机猎捕野生动物,法院判了!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6-30)案例分析54
如今,无人机被广泛应用于航拍、巡查、救援等诸多领域,成为便民利民的科技工具。但有人却动了歪心思,将无人机当作非法狩猎的“侦察神器”。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狩猎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毛某伙同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

如今,无人机被广泛应用于航拍、巡查、救援等诸多领域,成为便民利民的科技工具。但有人却动了歪心思,将无人机当作非法狩猎的“侦察神器”。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狩猎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毛某伙同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进山狩猎野生动物。毛某利用无人机视野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一方面操作无人机在空中搜寻野生动物踪迹,另一方面为团伙放哨规避查处。期间,毛某通过无人机发现一只华南兔,指引其同伴(另案处理)将其射杀;后又发现一只白鹇,指引陈某持枪将其射杀,猎捕野生动物被众人带回后食用。8月26日,几人再次相约进山非法狩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总计生态价值人民币5080元。从陈某处查获的类单管猎枪,被依法认定为枪支。

  同年12月22日,陈某、毛某主动共同向平江县林业局退缴全部生态损害赔偿款50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毛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毛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全程积极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需对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毛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枪支、子弹等涉案违禁物品。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新型科技工具实施的非法狩猎犯罪,极具警示价值。无人机本是便民利业的科技工具,却被不法分子用作高空搜寻、远程放哨的狩猎利器,是当前需要重点打击的新型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滥用科技工具触碰法律红线,严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自觉遵守生态保护与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安全与社会安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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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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