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案
【关键词】介入侦查 追诉漏罪漏犯 依法抗诉 综合治理【基本案情】被告人熊某发,男,1987年出生,农民。被告人李某梁、李某、冯某志、陈某鹏、王某、杨某、张某军、张某、林某,基本情况略。(一)被告人熊某发、李某梁等7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张某、林某窝藏的事实2021年6月下旬,熊某发与张某军在…
【关键词】
介入侦查 追诉漏罪漏犯 依法抗诉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发,男,1987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梁、李某、冯某志、陈某鹏、王某、杨某、张某军、张某、林某,基本情况略。
(一)被告人熊某发、李某梁等7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张某、林某窝藏的事实
2021年6月下旬,熊某发与张某军在四川省资中县商量,由熊某发负责筹集资金,二人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熊某发邀请李某梁一同贩毒牟利,由李某梁负责筹措资金,熊某发负责联系购买毒品,所得利润二人平分。李某梁遂联系陈某鹏让其筹资50万元。2021年7月2日,陈某鹏取出50万元交给李某梁,李某梁将钱放在自己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备箱里,后陆续将其中的1.5万元使用。2021年7月10日,杨某驾车到熊某发的出租屋玩耍,熊某发从车里取走48.5万元。2021年7月11日,李某梁通过微信向熊某发转账1.5万元,凑够50万元。2021年7月16日,熊某发携带50万元现金驾车从陕西省勉县到四川省资中县张某军家中,熊某发、张某军、李某一起到成都市购买制毒所用麻黄素等物品。张某军联系张某,让张某驾驶面包车一起将制毒原料、工具运到资中县龙江镇龙结村七组吴某林家。熊某发、张某军、李某三人在吴某林家用所买原料制出甲基苯丙胺。
2021年7月25日,熊某发携带冰毒驾车返回勉县,并联系冯某志到四川省广元境内前去接应,冯某志遂约王某一同驾驶别克轿车前往广元市。途中熊某发一直通过电话和冯某志联系,确认双方位置等。二人相约在京昆高速朝天收费站附近会合,冯某志将熊某发车上装有冰毒的紫色提包放在自己车内。之后熊某发在前探路、冯某志在后,分别驾车返回勉县。当日19时许,民警在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将熊某发抓获,在勉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冯某志、王某抓获,现场从冯某志车上放置的紫色提包中发现一彩色编织袋,该编织袋内发现一纯净水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3000.78克、两个白色塑料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549.74克,一纯净水桶装褐色液体冰毒疑似物3526.53克,共计查获冰毒疑似物7077.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1年10月25日,张某军拨打熊某发电话时,从熊某发妻子处得知熊某发被抓获。张某军将此情况告诉李某,并告知张某其在躲警察,让张某开车将其送至陈某斌家中,之后又到陈某斌父亲家中藏匿。2021年12月初,张某联系张某军让其到自己的木器加工厂干活。2021年12月7日,民警在张某的租住房楼下将张某军、张某抓获。李某得知事发后联系林某,告知林某其制毒的事并到林某的工地宿舍藏匿,2021年12月9日,民警在工地宿舍将李某、林某抓获。
(二)被告人熊某发、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7月,杨某听从熊某发的安排,在勉县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梁。2021年6至7月,杨某听从熊某发的安排,在熊某发的出租房等处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军。
(三)被告人冯某志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3月31日,冯某志在勉县向史某欣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200元。2021年6月,冯某志在勉县向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400元。2021年7月份,冯某志在其住处向胡某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400元。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晚,冯某志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12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8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发、李某梁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熊某发、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张某、林某犯窝藏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某发、李某梁、李某、冯某志、陈某鹏、王某、杨某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林某以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9月21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5年3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冯某志、陈某鹏的刑期各加重两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的刑期加重四年,对被告人张某的刑期加重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定案关键证据。本案系跨省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案发后汉中市县两级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解不知道帮助运输的物品是毒品,不明知提供的资金用于毒品犯罪等,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重点收集被告人的通话清单、聊天记录、活动轨迹、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全面恢复电子数据,调取涉案车辆通行记录和相关路段的监控视频。后侦查机关成功收集到熊某发、李某梁、陈某鹏等人前期谋划毒品犯罪的相关记录,冯某志与王某前往四川接应熊某发时二人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记录以及冯某志从熊某发处接应到涉案毒品包裹的视频等关键性证据,并对各被告人开展针对性地讯问,为案件成功办理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二)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熊某发所驾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送过熊某发,遂将该线索提交给公安机关要求对该光头男子和车辆进行查找。经比对,该男子系李某,后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抓获李某、张某军。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熊某发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人员找到制毒地点和制毒工具。同时,通过审查冯某志的聊天记录,发现其涉嫌“零包”贩毒行为,遂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相关购毒人员证言、调取转账记录、提审被告人冯某志,最终查明冯某志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不当量刑。针对一审判决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重审采纳抗诉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均加重刑罚。
(四)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源头打击制毒犯罪。为加强制毒犯罪源头防范、综合治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治理对策,以政协提案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该提案得到高度重视,市禁毒委根据该提案,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制毒风险隐患、易制毒物品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打击防范制毒违法犯罪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铲除制毒土壤。2022年至今汉中市未再发生制毒犯罪案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加大对毒品犯罪上下线及关联犯罪的侦办力度,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抗诉,精准监督。要注重源头预防,对办案发现的苗头性、深层次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治理对策,推动治罪向治理延伸,从源头上预防毒品犯罪。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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