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贩卖、运输毒品  追诉漏犯  刑事抗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婷,女,2007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周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吴某赐、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基本情况略。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追诉漏犯  刑事抗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婷,女,200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赐、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基本情况略。

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吴某赐、郭某宇(未成年人)、宋某(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多次从周某杰、周某、张某、纪某航(未成年人)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并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后被告人王某婷自己或通过吴某赐、吴某东(另案处理)、孙某甜(未成年人)、徐某峰(未成年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先后208次向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6月16日、6月30日、10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婷、吴某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杰、张某、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12月30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吴某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纪某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3日,金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五千元。2026年3月1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4月13日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

(一)一体履职,跨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作案次数多,上下线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强化跨部门一体履职,刑检与未检部门联合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确保案件在分案处理时均有管辖。二是以王某婷使用的资金账户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构建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并注重收集毒品扣押、成分鉴定等证据。三是围绕周某杰、纪某航等人供述、毒品去向、毒资来源,引导深挖上家身份信息、供货渠道,彻查下游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全面查清部分未到案、身份不明人员参与犯罪情况。

(二)穿透审查,扩线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成立跨部门办案组同步开展关联案件审查,经比对资金流向与毒品交付时间、数量,发现可能遗漏王某婷贩卖毒品事实,且王某婷购入毒品数量较大,存在向下分拆贩卖的合理怀疑。对此,检察机关引导调取下线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2册,追加认定王某婷涉嫌贩卖毒品事实197起,共计贩卖电子烟弹208次,涉案金额21万余元。同时,通过串联犯罪网络,补充讯问王某婷、吴某东,发现郭某伟、韦某成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郭某伟、韦某成经上网追逃到案。

(三)精准抗诉,推动类案准确适用法律。2026年3月,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发现王某婷通过顺风车“人肉运毒”,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周某杰采用同样方式作案,原审法院却未认定其运毒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检察机关围绕关键问题开展针对性补查,调取王某婷供述、打车记录、相关微信收款凭证,完善周某杰实施毒品运输行为的证据锁链,并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改判。针对此类跨区域“人肉运毒”行为,常州司法机关就运输、贩卖毒品罪名适用达成共识,有效解决类案法律适用问题。同时,针对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毒品鉴定依据与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金坛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指引,有效破解新型毒品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歧,精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四)多措并举,强化禁毒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生命健康问题,常州市检察机关联合职能部门深入校园、社区、乡镇、药店、医院等,精准开展预防宣传教育。针对同城跑腿、快递运输毒品等新业态寄递行业安全监管漏洞,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商函》。针对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交织贩卖、吸食毒品的情况,联合开发新型毒品犯罪分级处置监督治理模型,构建由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涵盖家庭学校管教—基地观护—治安处罚—刑事处理的分级处置体系。目前,已对1068名涉毒人员实行分级干预,其中985人在早期不良行为阶段得到有效纠治,重返正常社会活动,同期区域内涉毒再犯罪率下降35%。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分案处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发挥一体综合履职优势,加强跨部门证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打破部门壁垒,对案件中交织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贩毒事实一体化审查、关联性分析。针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偏差,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责任,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线网络,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关联案件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对于主观明知认定难、证明标准不统一等普遍问题,牵头制定区域性办案指引,推动将个案经验转化为类案指导,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对于社会管理薄弱环节,要通过精准预防宣传教育、检察建议落实协商函、新型毒品犯罪分级处置监督等治理模型,积极推动禁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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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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