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6-26)案例分析76
【关键词】贩卖毒品  国家工作人员  亲历性审查  接续抗诉【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锐,男,1994年出生,某市原辅警。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刘某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国家工作人员  亲历性审查  接续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锐,男,1994年出生,某市原辅警。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刘某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提供给陈某吸食,其余部分二人约定由陈某负责贩卖。陈某通过在某语音软件平台上出售语音礼物,由购买礼物的不知情商家刷刘某锐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共计付款给刘某锐159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对刘某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陈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2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刘某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24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6月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陈某的判决。刘某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运用,准确认定毒品数量。本案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数量认定存在难点。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根据资金交易流水与被告人前期供述交易数量推算的贩卖毒品数量,采信刘某锐不实供述,错误认定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致量刑畸轻。抗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交易流水、转账金额、双方供述价格等,理清刘、陈二人形成贩卖合意的时间脉络,认定刘某锐向陈某贩卖冰毒为10克以上。再审抗诉时,进一步通过获利数额等综合认定贩卖冰毒18.76克,全面夯实量刑升档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二)坚持亲历性办案,自行补充完善证据。针对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模糊、证据薄弱、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案发单位实地核查、走访取证,详细了解被扣押毒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存放、取样送检流程、刘某锐的职责权限及管理存在的漏洞等重点问题,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为后续认定刘某锐系国家工作人员夯实基础。

(三)全面准确提炼抗点,确保实现高质效监督。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时提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且未认定刘某锐具有多次贩卖情节。后省、市检察院接续抗诉时进一步认定刘某锐系辅警,长期参与涉案毒品接收、保管、送检等公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核定贩卖冰毒18.76克的具体数量,依法应在七年以上量刑。监督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整合抗诉意见,聚焦“毒品数量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贩卖”等核心抗点,持续发力,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数量认定明显有误、忽略严重情节致使量刑畸轻,该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依法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对于未查获毒品且客观性证据较少的案件,要注重通过上下游毒资往来、约定单价、交易习惯、毒品行情等综合判断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影响量刑档次的临界值。在深挖既有证据价值基础上,要善于自行补充侦查,强化亲历性审查办案,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确定对应量刑档次,确保认定事实准确,刑罚裁量适当。对于虽无正式编制,但依法协助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的辅助人员,应紧扣“从事公务”的行为特质,依法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履职优势,全面准确厘清抗诉焦点,及时补强关键证据,必要时接续抗诉,依法推动纠错工作,以检察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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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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