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穿行未开放停车场被地砖绊倒摔伤,能否向其管理方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4日15时许,小谢骑电动车穿过横州某小区门前的露天停车场,在接近停车场出口时,因地面上有一块松动的地砖导致翻车并摔倒。经医院诊断:小谢面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鼻骨及右腕豆骨骨折。小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对场内地砖进行维修,导致…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15时许,小谢骑电动车穿过横州某小区门前的露天停车场,在接近停车场出口时,因地面上有一块松动的地砖导致翻车并摔倒。经医院诊断:小谢面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鼻骨及右腕豆骨骨折。

小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对场内地砖进行维修,导致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4642元。

物业公司辩称,该停车场尚未开放,已设有铁栏及石墩用于阻挡车辆通行,小谢擅自闯入并受伤,应自担损失。并且小谢不是该小区的业主,案涉停车场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故物业公司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入院记录、病历本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事发当日,小谢确因案涉露天停车场的地砖松动而翻车摔倒,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另查明,案涉停车场由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事发时该停车场道路并未全封闭,周围无门卫看守,事故地点未设置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停车场的路口虽放置了一些小石墩,但行人、电动自行车仍可自由通行。

一、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以案涉停车场未对外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停车场的出入口并非完全封闭,铁栏和石墩虽然可以阻拦汽车通行,但实际上任何行人及电动自行车均可在该停车场自由通行,故该停车场的道路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而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该区域内的路面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现因该路面的地砖松动且未在该地砖周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小谢驾驶车辆经过后受伤,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小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出行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谢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二、关于小谢事故损失的金额。经核算,小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7932元。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谢经济损失27932×40%=11172.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义务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并不是产生该项义务的绝对前提,因此其保障的对象较为广泛,例如外卖员进入小区送外卖,物业公司对其也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本案物业公司以小谢非小区业主为由,主张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采纳。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第三人可能进入的场所。案涉停车场即使尚未对外开放并阻拦汽车进入,但长期以来行人与电动自行车均可自由出入该区域,而该物业公司对此情况并未采取人员管理或设置明显禁止通行的标识,故法院认定该停车场区域内的道路为公共场所,该物业公司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

茉小法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服务对象为小区业主,但同样不可忽视租客等物业使用人及外来访客等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管理及服务中,必须定期开展巡逻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置风险隐患。遇到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要做好警示与隔离工作,让危险“看得见、避得开”。

“安全保障义务≠无限责任”,广大群众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各类活动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一旦发生损害,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理性合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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