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某测量公司破坏长江口滩涂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口滩涂保护  替代履行  碳普惠减排量【要  旨】行为人非法破坏滩涂湿地等生态系统,造成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提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为人所认购的碳汇应依法予以注销。【基本案情】长江口是典型的冲积型河口,具有独特的河口沙洲湿地…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口滩涂保护  替代履行  碳普惠减排量

【要  旨】

行为人非法破坏滩涂湿地等生态系统,造成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提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为人所认购的碳汇应依法予以注销。

【基本案情】

长江口是典型的冲积型河口,具有独特的河口沙洲湿地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滨海盐沼蓝碳资源。2005年,某测量公司获批租用上海市长兴岛创建港河道青坎滩涂3万平方米,用于建造水利测量船专用码头。此后,该公司违规扩展使用滩涂1.6万余平方米,硬化地表并用于堆放物料、搭建机械设备、建设办公楼,破坏长江口滩涂生态环境。2022年8月17日,该公司依照《终止合同协议书》拆除建筑设备并腾退滩涂,但未拆除其构筑的硬质围堤,导致滩涂原貌无法通过自然潮汐冲刷恢复,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持续受到损害。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长江口岸线滩涂违规利用问题,指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二分院)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检察院)一体化开展公益诉讼线索调查。崇明区检察院经初步研判,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卫星遥感影像、调取土地租赁协议等方式,查明某测量公司违法占用滩涂面积16937平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家评估,涉案滩涂修复方案为拆除地基与围堤。涉案滩涂气候调节功能即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为51253元/年,按照实际受损期间折算为73158元。完成调查核实后,崇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海二分院依法审查起诉。

上海二分院结合专家意见认为,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替代履行方式,应当尽可能与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相对应。涉案滩涂湿地属于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其单位面积碳埋藏速率显著高于森林等陆地生态系统,因此本案应优先选择蓝碳碳汇产品弥补固碳功能期间损失。但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异地认购又难以实现损害发生地生态服务功能补偿和区域保护目标。

基于上述情况,上海二分院依据上海市碳普惠相关管理规定,经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及高校院所反复研判,提出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案。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是政府主导签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产品,通过收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绿色低碳行为活动数据,按照技术规范核算碳减排量。该方案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对固碳等气候调节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形成替代性补偿。

2024年1月19日,公告期满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海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硬质围堤,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73158元,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履行。上海二分院起诉后,该公司自行拆除硬质围堤。2024年2月、9月,上海二分院两次会同专家、行政机关现场勘验。经专家确认,涉案滩涂已具备植被恢复和生态服务功能自然修复条件,自然修复目的可以逐步实现。

2024年10月25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上海二分院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说明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上海三中院审查认为,上海二分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固碳功能损失的有效补偿,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减排,具有普惠意义。10月29日,上海三中院判决支持上海二分院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海二分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单位,指导被告通过线上交易方式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1024吨,其中包括1吨由公众绿色出行行为累积形成的场景减排量,以及1023吨项目减排量。

本案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加快推进《上海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滨海盐沼湿地修复》出台,为滨海盐沼湿地修复项目碳汇量计算和减排量核算提供技术依据。判决生效后,相关单位进一步推动上海碳普惠平台建设运行,并结合本案加强宣传推介。

【典型意义】

滨海盐沼湿地是重要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固碳增汇、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长江口滩涂造成的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在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的情况下,提出以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本案探索了以碳普惠减排量补偿固碳功能期间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普惠机制适用和公众绿色低碳行为激励的有机衔接,为完善地方碳普惠机制、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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