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跨省处置固废  一体履职  污染物性质认定  系统治理【要  旨】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严重威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一体履职,及时补强完善证据,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在认定污染物性质时,对倾倒主体点位的性质一般应当进…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跨省处置固废  一体履职  污染物性质认定  系统治理

【要  旨】

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严重威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一体履职,及时补强完善证据,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在认定污染物性质时,对倾倒主体点位的性质一般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对分散点位的性质可以结合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等综合认定。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协作,督促修复受损环境,对污染物规范处置的同时加强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军,男,59岁,系固体废物倾倒组织者。

被告人高某强,男,51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马某垒,男,40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李某方,男,38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董某恒(另案处理)将约9000吨源自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的钢渣块球磨成粉,跨省运至江苏省某县,租赁某工贸公司部分厂房私设生产线,以酸洗等方法提炼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盐,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污泥8200余吨。董某恒安排被告人叶某军负责管理生产线。为降低处置成本,叶某军等人将生产压滤产生的污泥,以40元/吨、45元/吨的价格交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人处置。高某强等人随后将污泥全部非法倾倒在周边三市乡镇,其中危险废物2900余吨,有害物质5300余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检察一体履职,引导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和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履职,先后勘查现场、提前介入13次,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集体研判10余次,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犯罪分工、钢渣来源、酸洗工艺、污泥属性、危害后果等方面提出书面引导侦查意见108条。经进一步侦查查明,在非法倾倒污泥犯罪中,董某恒系主要决策者,叶某军系组织实施者,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三人为接收、倾倒者。同时还发现,涉案工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倾倒3000余吨固体废物,构成“案中案”。2026年3月21日,涉案工贸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通过对“案中案”的深挖彻查,实现了对产业链条式污染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坚持依法审慎,科学准确判定污染物性质。鉴于非法倾倒污泥地点涉及江苏3市22处共计41个点位,若对所有点位污染物进行司法鉴定,费用高昂、周期漫长,经与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论证,决定对倾倒固废量较多的8处27个主体点位进行司法鉴定,对其余14个分散倾倒点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判定污染物性质。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同一生产线产生的污泥,分别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有违常理应重新鉴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收集并固定生产线工人证言、进货报表、货运司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后认定,由于酸洗生产投入酸原料纯净度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生产线可以产生两种不同性质污泥,鉴定意见具有合理性。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综合全案情节从重处罚。叶某军等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涉案污染物近万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叶某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动联系无资质人员倾倒并主导交易;高某强则利用原城管执法队员身份,负责联系场地、组织运输并从中牟利,二人均不认罪、不认罚,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惩处。2024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8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判决叶某军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叶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叶某军、高某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及行业治理。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联动开展溯源调查,共收集20余份证据,锁定涉案钢渣来源。经磋商,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污染物处置方案,指导涉案企业对污泥实行集中清运、集中保管、集中处置。依据损害担责原则,促成涉案人员出资,对8200余吨污染物进行规范处置,并全流程跟进监督,助力“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酸洗行业违规生产、危废处置监管失范、“厂中厂”隐蔽生产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联盟,向13家企业作出法律风险提示,推动9家排放不达标企业停业整顿、20余家企业升级处置工艺,并开展“回头看”,确保工艺升级和监管规范落到实处,以法治力量护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高质效办好污染环境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办理跨省非法处置固废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依托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有效解决污染物溯源、性质认定、责任主体区分等重大复杂问题。针对污染物性质认定中鉴定点位多、费用高、周期长的问题,司法鉴定与检测报告可以互为补充,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认定意见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以依法认定污染物性质。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治理并重,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污染者承担损害责任,确保污染物全部得到规范处置,实现固体废物“产、运、倒”全链条打击与治理。通过构建“刑事追责+公益修复+行业治理”的全链条监督模式,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和行业监管体系完善,实现从“个案打击”向“系统治理”的延伸,充分彰显用最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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